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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的规定,畜禽养殖场、 养殖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,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 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,即投入生产、使用,或者 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,应当受到何种处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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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据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